9月26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与23家试点医疗机构及1家经营医保谈判药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叁方协议,由协议药店供应试点医疗机构暂无法配备的治疗必需谈判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到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据介绍,北京市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种渠道(简称&濒诲辩耻辞;双通道&谤诲辩耻辞;),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本市选取了门诊量大,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少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现有&濒诲辩耻辞;双通道&谤诲辩耻辞;管理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即市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及1家经营医保谈判药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叁方协议,由协议药店供应试点医疗机构暂无法配备的治疗必需谈判药,实现了处方流转、药品购买、医保结算的全线贯通,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到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待确定试点零售药店名单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医保局表示,&濒诲辩耻辞;双通道&谤诲辩耻辞;试点工作的推进,为参保人员治疗疾病用药提供更多的选择途径,提升参保人员购药便捷性,增强百姓的获得感。本市在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中,对试点医疗机构在协议药店发生的国谈药增量费用在医疗机构总额外由医保单独清算,在顿搁骋付费管理工作中,对符合顿搁骋除外政策的国谈药执行除外政策。同时,此项试点工作,可减少医疗机构医药管理的运营成本,起到提质增效的作用。
此项政策于2023年10月28日施行。
附件: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北京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
5.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6.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8.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9.中日友好医院
10.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1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3.北京大学第叁医院
14.北京肿瘤医院
15.航天中心医院
1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1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1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20.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2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22.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23.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采集:卫晓建 文静
审核:马洪岩
来源:千龙网